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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關于切實保障教師工資水平不低于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建議

發(fā)布時間:2019-09-05  來源:民進中央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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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事由:

近些年來,教師工資待遇普遍得到了很大改善,這使得教師成為社會上比較令人羨慕的職業(yè)。比如,教師作為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基本工資要比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包括公務員)要高10%。為了保障教師的工資待遇,國家還在立法方面予以保證,明確了教師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務員工資。

比如,《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則規(guī)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span>

而國家發(fā)改委20061130日公布的《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里面也提出“教職工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公務員”。

這些法律規(guī)定,應該說是頗為明智和有遠慮的。尤其是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避免了由于高校教師平均工資水平較高而掩蓋了中小學教師工資較低的實際情況,將有效保障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水平。

但近些年來,許多教師特別是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中小學教師普遍反映,教師的工資待遇仍然普遍低于公務員。在有些地區(qū),中小學教師的實際工資收入水平與公務員差距較大,甚至相差數萬元。

教師的工作繁重程度和壓力之大,是人所共知的,其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也不遜色于公務員。因此,教師工資收入水平低于公務員,這是于情理上是無法接受的。這也使得許多優(yōu)秀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紛紛離開教師崗位,而“逃”到公務員隊伍中去,造成師資流失。

 

本案建議:

一、要厘清“工資水平”、“基本工資”、“待遇”的關系,規(guī)范和嚴謹法律語言表述

當我們提出“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法律規(guī)定時,有人說,教師的基本工資確實要比公務員的基本工資高。但教師們則認為,工資水平應該是指工資待遇的總和,而不只是指基本工資部分。

因此,厘清并界定“平均工資水平”是問題的關鍵。

當然,公務員最透明的收入是財政發(fā)的基本工資,在這一項上確實要低于教師,而名目繁多的工作福利特別是年終獎金等收入則占據了公務員收入的一大塊。在這些福利待遇上,無論是待遇項目數量上還是單項金額上,要遠比教師多。在一些地區(qū),僅年終獎一項,教師所得的就要比公務員所得到的要低110倍。

因此,我們認為在比較教師工資水平與公務員工資水平時,應該按照對公務員工資進行規(guī)定的《公務員法》。該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地區(qū)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住房、醫(y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fā)放?!?/span>

從這個法律規(guī)定上看,獎金及其它待遇都屬于工資,而且是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照此推理,教師的工資也應該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等。

在法律規(guī)定的語言表述上,建議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等,改為“教師的平均工資待遇水平(或“年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待遇水平(或“年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作者:朱永新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