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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員:建議明確訊問錄音錄像為證據(jù)

發(fā)布時間:2016-02-29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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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辦案機關在突破口供以后再進行錄音錄像,有的有選擇性的進行錄制,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時就錄,翻供時就不錄。”

  刑事犯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規(guī)范訊問程序和保障人權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規(guī)定簡單,一些相關事項未予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爭議和問題。近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伙人施杰在提案中建議,對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的證據(jù)屬性進行立法解釋。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從國家立法的層面上明確規(guī)定了刑事犯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但制度中的一些事項在司法實踐中仍存有爭議。施杰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指出,如有的檢察院限制辯護律師復制、查看(聽)錄音錄像;有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錄音錄像不一致,甚至矛盾,究竟以何種內容為準也缺乏法律依據(jù)。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文件對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的證據(jù)屬性未達成一致意見。”施杰認為,按照現(xiàn)有規(guī)定,檢察機關是否把訊問錄音、錄像移送法院由檢察機關自行決定,而訊問錄音、錄像是否移送法院將決定辯護律師能否查閱、復制,因此訊問錄音、錄像是否成為證據(jù)將取決于辦案人員的個人判斷。

  為此,施杰希望從立法層面來明確錄音錄像的性質。將全程錄音錄像認為為證據(jù),辯護人有權觀看并復制,如筆錄和同步錄音錄像存在不一致之處,應以同步錄音錄像載明的內容為準。

  同時應明確,訊問筆錄和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都是記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載體,都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案卷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

  施杰在提案中建議,“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解釋,對實踐中爭議的具體問題給予明確規(guī)定,才能使這項制度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真正實現(xiàn)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防范不必要冤假錯案的再次發(fā)生?!?/p>

作者:趙復多     責任編輯:楊宗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