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xié)提案】全國政協(xié)委員、律師施杰:保障被告人自行辯護權
導語:針對被告人自行辯護權力的被忽略,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伙人施杰提出建議保障被告人自行辯護權。
?休庭1天后,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3月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院繼續(xù)開庭審理。此前的2月27-28日,周文斌獨自在法庭上自辯了兩天。
這名被控受賄、挪用公款的南昌大學原校長,自庭審以來,開創(chuàng)了一項又一項傳奇性的自辯紀錄:他要求和落馬高官劉鐵男、明星房祖名“同等待遇”著便裝受審,并自行脫掉囚服“黃馬甲”。這位被媒體稱為“史上最牛的自辯”,與當下被告人自行辯護沒有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有關。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口號被沿襲多年,但在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大修(1996年)之后,已被悄然棄用??梢姡魏稳瞬荒鼙粡娖茸宰C其罪,故而坦白應當從寬,但抗拒不能從嚴。
針對被告人自行辯護權力的被忽略,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伙人施杰提出建議保障被告人自行辯護權。
事實上,一些警官、檢察官甚至法官見不得被告人強有力的自辯,實是“有罪推定”的舊思維在作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等于就是罪犯,他沒有義務去“配合”控訴方來證明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發(fā)布了《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對這一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和落實,提出,“彰顯現(xiàn)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jiān)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施杰律師介紹,這些規(guī)定源于法治的一個基本理念:任何人在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其都并非罪犯;因此,在開庭審判過程中,不應受到像罪犯一樣的對待。
中國刑事司法程序從“公檢法”到“控辯審”的轉型,迫切需要凸顯的正是“辯護”職能。
在施杰律師看來,人權保障在刑事審判中除了去除上述標識性外觀外,其核心的內容還更應進一步體現(xiàn)在被告人本身辯護權的保障上,被告人作為案件的親歷者,除依法獲得律師辯護外,其自身的辯護也是其辯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現(xiàn)行規(guī)定除了禁止戴戒具、穿黃馬甲、剃光頭等外,對庭審中被告席如何設置及如何從被告席的設置上保障其充分行使自行辯護權等并無規(guī)定。被告人坐于囚籠內參加庭審,無法正常獲取紙、筆記下公訴人的控訴意見以備自行辯護,這些情況極為普遍,現(xiàn)有的法律對此并未進行規(guī)定。
法治不僅應有相應的外觀體現(xiàn),也應有細節(jié)性的措施保障,施杰律師提出,應在立法層面將如何在刑事審判活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進行進一步規(guī)定,并建立統(tǒng)一的庭審規(guī)范。具體而言,應確立以下規(guī)定:
一、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不得對被告人使用囚籠,應當為被告人設置有一定自由度的桌、椅。
二、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經被告人申請,應為被告人提供記錄用紙筆及飲用水。
三、對于庭審場地的設置,審判區(qū)域內公訴席、辯護席和被告席的地面水平高度應一致,不得將被告人所處區(qū)域地面水平高度設置為低于辯護席和公訴席。